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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也是人!不要欺負工人!
房東: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18
文林苑的正義使者(學生)打工人,打人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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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18
詳細視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K_4Wwbiftg
2 樓住戶:
小次
發表時間:
2013-01-19
起初我也覺得王家很可憐,住的好好要被強制都更!
但是之後看了一些影片跟書面資料才發覺 ...
真是吃像難看的王家跟一堆被利用不明事理以為是正義的學生 ..
悲哀的社會阿 !!
3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19
熱血青年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而付出精神和體力
社會就需要這些青年學子
那些建商的文筆別再亂用剪輯技巧了
4 樓住戶:
七赤破軍
發表時間:
2013-01-19
土地法
第 二 章 地權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
解說: 土地有分兩種所有權 上位(國家) 下位 (私人)
土地徵收條例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第 40 條
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
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抵價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
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
^^^^^^^^^^^^^^^^^^^^^^^^^^
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
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徵
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前項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
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
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
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申請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不受第二十條第一項發給
期限之限制。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其應領之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
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原土
地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解說: 被徵收之後 只要拿到補償 代表你的下位所有權被國家買走
結論: 私有土地有點類似國家出典給私人...所以不要說國家無權徵收
政府 建商 附近的居民都談好了 因為有人貪婪 事情變複雜了
看來都更夢...很難圓夢
5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19
回3樓:
這樣子叫熱血青年????真得看不出來....
我覺得黃花岡72烈士,跟64天安門的學生,才有資格吧
如果這樣叫熱血青年,那路邊的小屁孩,就是十大傑出青年了....
6 樓住戶:
小次
發表時間:
2013-01-22
其實我們也不太需要討論這個 ...
因為也沒損到我們個人的利益 ~
之前有個口號叫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我到很隨時歡迎任何建商來都更我家 ~
7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2
今天可以允許多數暴力
那明天多數暴力可以藉由各種理由來迫害你
別忘了納粹黨是如何利用多數暴力來滅絕猶太人的
別忘了共產黨在搞文革時是怎麼利用多數暴力的
雖然依土地法規定土地屬全體人民
但別忘了
除非這塊土地的使用人無力合法的使用土地才會喪失使用權
不然
就算是國家 建商也無權收回
你們這些建商的文筆還是別在那裝假正義吧
那些學生的行為除非能夠證明他們是收到了王家的好處
不然只要是自發性的行為
就是熱血青年
熱血青年的定義是不需要提昇到國家政治革命的層次
8 樓住戶:
路過
發表時間:
2013-01-22
看影片感覺工人很慘欸.... 被A又不能函扣....
9 樓住戶:
七赤破軍
發表時間:
2013-01-22
憲法是立法最高位階...公益原則:公益大於私益
事實勝於雄辦...
10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3
樓上講得太好,所以為了大家的利益,就必須抵抗少數建商和政府中不良政客的野心,正義加油!
11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23
哪天你去當工人,讓我踢你屁股,也來讓我熱血一下
12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3
如果妳只能靠踢屁股才能有熱血
那建議妳去跳踢他舞囉~
13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25
送你一個字"嫩"
14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5
回送你一個字"呆"
15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25
再加送你一個字,還是"嫩"
16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5
再送你二句~"單純如你""別被媒體操縱了"
17 樓住戶:
雅典
發表時間:
2013-01-26
再回敬你5個字"影片會說話"
18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6
那再回敬你一句話"媒體能夠相信,母豬也會飛"
19 樓住戶:
台中人
發表時間:
2013-01-26
影片是真的,工人被欺負也是真的,但並不能完全代表真相。因為看不出來之前發生了什麼。
20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8
影片是真的但卻不敢用自己的名譽做保證
因為根本就不敢保證影片是真的
太多這種斷章取義或剪接影片的手法了
台灣的媒體就是台灣的媒體而絕不會成為歐美有公信力的媒體
只是就連英國的大媒體也會爆發包庇自己人性侵違法的事
那媒體能信母豬也會飛~
21 樓住戶:
阿票
發表時間:
2013-01-28
觀察了几天,你們的對話,我有以下的意見:
看來看去,我覺得樓上的講話有點偏激了,我看了影片,裡面沒有什麼剪接或作假成分啊,倒是一堆小朋友在那鬼扯旦...
而且,拍這影片也不像是什麼媒体在拍的,還會扯到性侵...
感覺你是一個極端而且偏激而又沒什麼品的人
真是夠了
22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29
觀察了樓上的談話
又是一位以偏概全的人
今天如果放的是另一方打人的畫面
想必又是一堆替另一方講話的人吧
大多數的人都是以看到的畫面來思考
猶如"瞎子摸象"一樣
說別人偏激者才是偏激
說別人沒品者才是沒品
說別人之前先想想自己
說別人立場前先想想自己是否也有立場
佛日~笑話一椿~
23 樓住戶:
阿票
發表時間:
2013-01-30
你說:今天如果放的是另一方打人的畫面?(那放給我們大家看啊)
如果沒有,就閉上你的鳥嘴
還佛日?好笑
24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30
說不過別人就在那賭氣
真是笑話一則
叫別人閉上鳥嘴前必須先閉上自己的烏鴨嘴
畢竟烏鴨嘴叫不出什麼好聲音
只會站在建商等利益團體的人想必然也會和這些團體有關係
或許還是領薪水的文筆
但這樣的文筆也未免太差了吧
動不動就用粗俗的話語
夠膽就替這些學生們說話啊~
佛日~笑話一則~
25 樓住戶:
和平
發表時間:
2013-01-30
http://m.youtube.com/watch?v=TWGDWD-wAeI
有網友把王家,都更受害者聯盟的媒體發言剪輯在一起,加上名嘴的詰問,
事實的真相.......很令人震驚。
而且懶人包的作者,也在FB 回文:
>“Eric Huang以上這麼用心地連續留言+舉證,無非有一個目的:想要證明王家明明有收到公聽會通知,為何硬說沒有?明明有開過條件,為何硬說是不賣也不拆?”
>“我雖然不是王家人,無法代替王家直接回答你...”。
>王家到底有沒有誠信對我們而言並不重要.
>我們一些支持者而言,為什麼王家提不提幾億也不是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997245&p=1
26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31
這裏的人都一面倒的為建商等利益團體發言
所以基於平衡原則
當然就必須為學生等團體來發言
現在都拿對建商有利的媒體畫面或聲音來當作佐證
只可惜學生團體沒有財力也來做一些對自己有利的畫面或聲音來佐證
但公理自在人心
憲法開宗明義即表示國家團體有責任來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只要是私有財產則對其處份權即在該私人
這在民法中亦也有法條規定
當然站在建商那邊者必會拿其它的法條來做抗辯
那還是回歸到憲法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來看吧
必畢所有的法條法規都必須以憲法做為母法
王家人要賣不賣都是他們的權利
他們要賣100億或1元也是他們的權利
所以基礎在於他們賣或不賣
而非關乎價格
亦即沒有買賣即沒有價格
但似乎建商派的人想將焦點放在價格上
那豈不本末倒置
請這裏擁護建商的朋友們別再找這些一面倒的畫面或聲音或文字來佐證
要就將二邊的畫面或聲音或文字都找出來
這樣不也才是站在公正的立場
至於每個人的想法那是每個人的自由
也別再用粗俗的文字來攻擊別人
你不攻擊別人則別人也不會攻擊你
"種瓜得瓜 種豆得豆" "因果報應"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都足以彰顯這個道理
27 樓住戶:
阿翔翔
發表時間:
2013-01-31
有人說~~~~學生被收買才來支持王家
怎沒人說也有學生被樂揚收買~~~去打工人
哈哈
這根本就羅生門嘛 幹嘛一堆人硬要跳下去淌渾水
雖然我沒支持王家 也沒支持台北市政府 也沒支持樂揚建設 也沒支持哪些回不了家的人
但是我知道我房子不想賣 就憲法的保障人權 誰都不可以任意剝奪 就這樣 哈哈哈
28 樓住戶:
勇者
發表時間:
2013-01-31
沒錯!
房子要不要賣是所有權人的自由
不可以由別人來決定
說的太好了,讚!
29 樓住戶:
七赤破軍
發表時間:
2013-01-31
看的出來房仲當久 是非不分.....都說憲法公益原則..還鬼打牆 扯憲法保障人權(私益)
看來營業員課程都是上課睡覺....下課尿尿....
未來拿證照要考試...換證照免考試...都是為了素質低的老鳥設想的...呵呵
30 樓住戶:
阿翔翔
發表時間:
2013-02-01
樓上的來來來現在投票把你家打5折拿出來賣阿 什麼 是店面 來來來別心疼 一樣5折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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